歷代文選(駢文編)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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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下是 歷代文選(駢文編) 的內容簡介



昭明太子〈文選序〉曰:「觀乎天文,以察時變;觀乎人文,以化成天下。文之時義,遠矣哉!」



  • 出版社:五南

    新功能介紹

  • 出版日期:2013/10/17
  • 語言:繁體中文


商品網址: 歷代文選(駢文編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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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鼓勵民間業者興辦社會住宅,促進興辦社會住宅多元管道,國產署放寬規定,將原本只有使用「公有非公用不動產」興辦社會宅的優惠辦法,擴大到只要使用「公有不動產」就可享有超低地上權權利金及年租金優惠。



財政部修正發布「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」,民間興辦社會住宅,如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,可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使用,不局限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。

國產署副署長邊子樹表示,一般設定地上權案,權利金底價最低為土地查估市價的3成以上,但民間若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興辦社會宅,採設定地上權方式,權利金僅需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一成。

在年租金優惠的部分,雖因應住宅法規定,將原本在營運期間,社會宅出租給經濟與社會弱勢族群,比例在10%以上就可享有年租金的優惠門檻,提高到30%,但仍以出租給經濟弱勢者的比率多寡,享有不同的優惠幅度。

邊子樹說明,若該社會住宅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的比例達30%,地租即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的2.5%來計算;若為30%至40%者,就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的2%計收年租金;40%至70%,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的1.5%計收;70%以上則免租金,只要繳納土地的地價稅,等於只要繳1%。

若是使用公有建築物營運社會住宅,其年租金優惠比率與幅度與使用公有土地相同,出租給弱勢族群的比率若超過70%,就按建築物應繳納的房屋稅計收。

如土地的當年申報地價與興辦事業計畫預估的當年申報地價,漲幅逾50%時,地方政府可酌予核定

減收比率,但減收後的租金不可低於應繳納的地價稅。此外,同一宗土地或建築物,若部分尚未核准營運、部分已開始營運,其租金按二者所占土地面積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率計收。

新制明定,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逾20年,租賃期限屆滿,承租人須依原社會住宅計畫用途使用續租該不動產,但同案

租賃期限合計最長不得逾50年。

(工商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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