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改國是會議上周落幕後,蔡英文總統特別提到法官應對外溝通,不認同「法官不語」的法諺,沒想到,槍炮犯張英德的交保案,承審法官把原本應是量刑時的考量,畫蛇添足地作為准駁羈押要件,還將非羈押要件的「養蜂」事項作為裁定理由載明裁定書內,兩者混為一談,當然惹人非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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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刑事訴訟法規定,羈押要件包括,一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;二是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;三是有逃亡之虞。換言之,法官審酌被告該不該羈押時,應該完全根據前述3項理由來考慮,否則博客來 ecoupon 就是逾越職權。博客來 coupon

以張英德案為例,他的犯行是改造槍彈,一旦被驗出具有殺傷力的話,將涉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槍炮罪,自屬羈押要件中的重罪;同時,警方搜索張的住處時,他曾經逃離現場,加上又有2次通緝紀錄,顯然也有逃亡之虞,因此檢方據此將他聲押。

問題是,法官在裁定理由中,先是認同檢方所指張某有逃亡之虞,但卻又不循此裁定,反而拿出不相關的養蜂理由,這如同許多判決書中,先痛斥被告惡行,事後又找各種免死金牌理由替被告減刑開罪,讓民眾莫衷一是,自然對司法不信任。

平心而論,法官沒有義務對檢方的聲押案照單全收,也不必完全同意檢方的聲押理由,但在駁回檢方的聲請時,一定得依法論法,不得逾越法律賦予的審判空間,否則背離人民情感的裁判,再被放大檢視後,傷害的不僅是司法,還有公平與正義。

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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